江苏高院:境外虚拟货币投资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作者: odaily快讯
2025-02-12 16:00:21
Odaily星球日报讯 江苏高院发布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表明境外虚拟货币投资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在该案例中,新加坡公民潘某某、中国公民田某某与案外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MFA 区块链”项目,潘某某向田某某转账 1574 万元用于购买 MFA 虚拟货币,之后田某某陆续向其返款 1060 万元人民币。但之后案涉虚拟账户被锁定而无法交易,分红分文未见,本金损失惨重,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田某某向其返还剩余款项并按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某与潘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投资案涉“MFA 区块链”项目,双方均明知该项目实际是炒作虚拟货币,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相应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潘某某是新加坡公民,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涉及我国金融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直接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拟货币投资,因此投资境外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